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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第 18 次修法(112.07.19)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1271號令修正發布第 6~8、14 條條文;並刪除第 9~1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2.07.20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施行。 本規則各類科應考資格均有各相關學系(科、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規定,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原由本規則授權考選部另定之;是以,考選部業依本規則授權訂定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檢驗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放射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物理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職能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普通考試護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在案;鑑於實習認定基準係屬應考資格之一環,攸關應考人應試權益,涉及實體權利義務事項,爰將各該類科實習認定基準,提升法規位階,以考試規則附表定之,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部分: (一)增訂以附表二至附表六明定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類科實習認定基準。(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配合調整附表順序。(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本規則中有關全部科目免試規定之施行期日已屆至,刪除不再適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十四條、刪除現行條文第十條) (四)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及第十一條已規範考試報名程序及審查等一般性事項,刪除本規則重複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及第十一條) 二、附表部分: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規定,護理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二款及助產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三款規定適用至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故配合予以刪除。另配合刪除附註內,各類科實習認定基準由考選部另定之規定。(修正第六條附表一) (二)將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類科之實習認定基準提升法規位階,增訂附表二至附表六。(修正第六條附表二至附表六)(三)配合調整附表順序。(修正第七條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