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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第 19 次修法(115.01.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506000071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物理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立法總說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附表五修正總說明(115.01.16 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曾歷經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修正施行。 本規則第六條附表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物理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之第三點實習補修規定:「國內、外學歷報考者,若各學科實習內涵不足或週(時)數未達最低標準,可向臺灣物理治療學會申請至國內各合格實習醫療院所補修實習內涵時數,並由該學會出具證明。」社團法人臺灣物理治療學會來函表示,物理治療實習單位皆係與學校簽約後提供實習,並於實習完成後由實習單位將成績回報學校,臺灣物理治療學會無法直接進行實習安排及提供實習證明。 考選部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規定將社團法人臺灣物理治療學會意見,函請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全國公私立醫學校院物理治療系、復健醫學系物理治療組等科、系、組提供專業意見,經相關機關、公會及醫學校院表示同意後,修正物理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之實習補修規定為:「國內、外學歷報考者,若各學科實習內涵不足或週(時)數未達最低標準,可向國內各醫學院校申請至國內各合格實習醫療院所補修,並由該校或實習機構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