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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第 14 次修法(112.07.19)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1271號令修正發布第 5、10 條條文;並刪除第 11、1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2.07.20 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 本規則應考資格規定須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所稱「實習或實地工作」之認定標準由本規則授權考選部另定之;而考選部業依本規則授權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在案;鑑於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認定標準係屬應考資格之一環,攸關應考人應試權益,涉及實體權利義務事項,爰將社會工作師類科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認定標準,提升法規位階,以考試規則附表定之;又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及第十一條已規範考試報名程序及審查等一般性事項,考試規則不宜重複規定,爰予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