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8 次修法(111.09.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110010621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 1110002239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2、7、9、1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09.16 修正)》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施行後,曾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年三月十五日修正發布。茲因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之「復職」修正為「回職復薪」,配合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