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04.01.19)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3000846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104.01.20 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考試院於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嗣歷經數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茲為使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制度相關規定更加明確周延,並能確實符合機關用人需求,爰修正本細則。本細則現行條文共六條,本次計修正三條,刪除一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修正,酌修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明確定義得予採計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年資須為全職專任年資。(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仍得適用本條例修正前規定辦理轉任之規定,因施行期限業已屆滿,爰刪除本細則第五條。 四、修正本細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