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次修法(112.09.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銓一字第 1120700116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112.09.14 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考試院於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曾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查本條例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茲配合本條例規範情形及修正意旨修正本細則相關規定,本次計修正四條,新增六條,刪除一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細則授權規定所援引本條例之條次變更,修正本細則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修正專技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訂定方式,一次臚列所有專技人員高等考試或機關確有實際用人需要之專技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類科及其得適用職系,並明定主管機關之定義。另配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修正專技人員進用方式,以及初次轉任人員之機關轉調限制業已提升至本條例第四條第五項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增訂各機關得進用專技人員之名額及依公務人員考試辦理及錄取情形按比率核算之方式,並明定業務需要及進用專技人員之期間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五條) 四、配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增訂遴選委員會組成、運作、審查項目、議決方式、委員迴避、學者專家人才庫建置及除名等事項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五、配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修正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之定義及年資,明定年資計算之方式及具執業經歷及實績有證明文件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配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增訂初次轉任職系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配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現職技術人員依本條例改任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