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3.11.1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交通部交運字第 11300327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第五條修正總說明(113.11.20 修正)》 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於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訂定發布。為提升台灣好行品牌識別,優化旅客乘車資訊功能,以促進公共運輸使用搭乘率,並配合二零五零淨零碳排目標,導入 ESG(環境、社會、治理)永續績效評核,輔導營運台灣好行路線之汽車客運業者達成減碳與永續發展目標,爰修正第五條,將汽車客運業者辦理台灣好行路線車輛車外識別、車內乘坐環境及候車空間路線旅遊資訊、訂票系統等事項優化更新,及推動路線減碳與永續發展之人才教育訓練、訂定作業指引、碳盤查及 ESG 相關等措施所生費用納入補助項目範圍。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5 條
新
- 本部對觀光公共運輸服務優化及使用提升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補助營運台灣好行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與市區汽車客運業辦理路線增開班次、新增串遊路線、票價優惠與相關驗票機程式開發及修改、車輛車外識別更新、車內乘坐環境優化、候車空間路線旅遊資訊更新、訂票系統優化更新、推動路線減碳與永續發展之人才教育訓練、訂定作業指引、碳盤查及ESG相關輔導作業之費用。 二、補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台灣好行景點招呼站牌融入景點特色及提升服務功能之費用。 三、補助與旅宿業合作之小客車租賃業提供旅客在地接駁服務之費用。 四、補助營運台灣觀巴之旅行業者辦理套裝遊程優惠。 五、補助台灣觀巴業者組成之觀光公益法人辦理在地接駁服務資訊優化相關事項之費用。
舊
- 本部對觀光公共運輸服務優化及使用提升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補助營運台灣好行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與市區汽車客運業辦理路線增開班次、新增串遊路線、票價優惠與相關驗票機程式開發及修改之費用。 二、補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台灣好行景點招呼站牌融入景點特色及提升服務功能之費用。 三、補助與旅宿業合作之小客車租賃業提供旅客在地接駁服務之費用。 四、補助營運台灣觀巴之旅行業者辦理套裝遊程優惠。 五、補助台灣觀巴業者組成之觀光公益法人辦理在地接駁服務資訊優化相關事項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