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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

第 1 次修法(112.04.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12500447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總說明(112.04.17 訂定)》 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經總統公布,為執行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擴大公共運輸補貼,減輕通勤族群交通負擔,爰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規定,擬具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相關名詞定義。(第二條) 三、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措施之推動原則與規劃型態。(第三條) 四、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措施之補助項目及基準。(第四條) 五、對於推動觀光公共運輸之補助項目。(第五條) 六、相同性質之補助或補貼者,僅得擇一適用。(第六條) 七、對受補助者之查核規定。(第七條) 八、對受補助之業者及公益法人之管考。(第八條) 九、委任、委託及委辦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之依據。(第九條)十、實施作業規定及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第十條)。 十一、施行日期。(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