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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第 1 次修法(112.07.3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 1120112870D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辦事細則總說明(112.07.31 訂定)》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組織準則業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發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辦事細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分署分署長、副分署長及秘書之權責事項。(第二條至第三條) 三、分署內部單位名稱及其掌理事項。(第四條至第十一條) 四、分署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二條) 五、本細則之施行日期。(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