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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 異動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 附件:

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分署長綜理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及代判。 三、各單位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各分署得設之科、室,如附表。

農村營造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村發展相關土地活化利用之協調及推動。 二、農村產發展與創新育成之調查、規劃及執行。 三、農村社區綠色照顧之調查、規劃及執行。 四、農村文化技藝與農遊體驗之調查、規劃、輔導及推廣。 五、農村人力培育之教育、宣導、推廣及執行。 六、農村多元化行銷之規劃及執行。 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農村營造事項。

農村建設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村整體景觀風貌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二、農村生活環境改善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三、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四、農村生態保育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五、農村文化維護設施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六、農村及防災道路系統之勘查、設計及執行。 七、農村人文友善設施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農村建設事項。

防災調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集水區整體調查規劃與土砂運移觀測作之推動及執行。 二、坡地災害潛勢調查、勘查與監測之聯繫、協調、規劃及執行。 三、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災情蒐集通報之聯繫、協調及執行。 四、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自主防災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韌性坡地保育措施、農地水土保持與植生綠化工程相關業務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 六、特定水土保持區劃設之聯繫、協調及執行。 七、水土保持書件審監督之推動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防災調查事項。

治理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集水區水土保持與治山防災工程、配合天然災害災後原重建審議之勘查及規劃。 二、集水區水土保持與治山防災工程之勘查、設計及執行。 三、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防治處理之勘查、設計及執行。 四、水土保持工程構造物維護管理之推動及執行。 五、工程環境友善與減碳增匯措施之推動及執行。 六、工程品質查、職安全衛生事項之推動及執行。 七、工務處理事項之推動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治理工程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工友管理。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掌理分署人事事項。

主計室掌理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各分署處理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