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4.10.2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農業部農永字第 114003336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四年十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第二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14.10.22 修正)》 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配合國家淨零政策方向,加速農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且考量產業實務發展情形,針對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所定事業申請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計畫,應包含開發行為內容、抵換來源、抵換比率及執行期程等內容,為滿足國內開發事業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源所需,並拓展農業領域之抵換專案適用性,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以公私協力機制辦理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以公私協力機制辦理並以專案報經本部核准者,溫室氣體減量效益之歸屬,得依本部核准之內容辦理,不適用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應歸屬本部之規範。(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六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新
- 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辦法核發獎勵: 一、申請人應為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以下簡稱補助基準)編號○二○一或○二○六核發補助之農民。 二、同意將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歸屬本部。 三、淘汰農業機械設備應達耐用年限。
- 事業之排放源符合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四條所定規模,以專案報經本部核准,與本部協力辦理前項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者,溫室氣體減量效益之歸屬,得依本部核准之內容辦理,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 第一項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之機種、獎勵基準及第三款之耐用年限如附件一。
舊
- 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辦法核發獎勵: 一、申請人應為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以下簡稱補助基準)編號○二○一或○二○六核發補助之農民。 二、同意將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歸屬本部。 三、淘汰農業機械設備應達耐用年限。
- 前項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之機種、獎勵基準及第三款之耐用年限如附件一。
第 6 條
新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六日施行。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十月一日施行。
舊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六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