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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第 1 次修法(112.08.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農業部農永字第 112003251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總說明(112.08.21 訂定)》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績效優良之個人,得予以獎勵,故農業部為鼓勵農民淘汰老舊農業機械設備,換購低碳排農業機械設備,加速農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爰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授權訂定「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計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核發獎勵之資格條件。(第二條) 三、申請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獎勵,應檢附之文件及程序。(第三條) 四、申請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獎勵,應檢附文件不全之限期補正規定。(第四條)五、撤銷及追繳獎勵之事由。(第五條) 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