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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第 2 次修法(113.06.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農業部農永字第 113003264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十三年二月六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修正總說明(113.06.11 修正)》 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國家淨零政策方向,加速農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且考量產業實務發展情形,針對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所定之抵換來源,納入汰換既有增氧設備為高效率增氧設備之情形,故配合將既有增氧設備汰換為高效率增氧設備列為本辦法適用之獎勵對象。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既有增氧設備汰換為高效率增氧設備納入本辦法之獎勵對象,爰增訂該等情形之獎勵條件、應檢附文件、機種、獎勵基準及耐用年限。(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查本辦法之獎勵係疊加於補助之申請,配合本次增訂獎勵樣態之補助受理期間,爰修正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