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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氣象測報機構組織準則

第 3 次修法(113.12.0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交通部交象人字第 1130061015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並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氣象測報機構組織準則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3.12.04 修正)》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氣象測報機構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前經交通部一百十二年十月四日交人字第一一二零零三零五三六一號令發布,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最近一次為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修正施行。為使各縣市皆設置有氣象站以強化在地之氣象服務,將大武氣象站搬遷雲林縣並更名為古坑氣象站,以符合在地需求,爰修正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其要點如下: 一、因應氣象站搬遷並更名,爰修正本準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配合氣象站更名,修正第三條附表氣象站名稱。(修正第三條附表)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6 條

  1.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2.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二日施行。
  3.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1.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2. 本準則修正條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