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3.08.2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130023083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並自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二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氣象測報機構組織準則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3.08.28 修正)》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氣象測報機構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前經交通部一百十二年十月四日交人字第一一二零零三零五三六一號令發布,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為使各縣市皆設置有氣象站以強化在地之氣象服務,將蘇澳氣象站搬遷至苗栗並更名為後龍氣象站,以符合在地需求,爰修正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其要點如下: 一、因應氣象站搬遷並更名修正本準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配合氣象站更名,修正第三條附表氣象站名稱。(修正第三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