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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氣象測報機構組織準則

第 1 次修法(112.10.0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四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12003053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氣象測報機構組織準則總說明(112.10.04 訂定)》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為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將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設立各氣象預報機構之目的,爰依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二項但書及第七條規定,擬具「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氣象測報機構組織準則」,其要點如下: 一、各氣象測報機構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各氣象測報機構之掌理事項。(第二條) 三、各氣象測報機構之設立、等級及名稱。(第三條) 四、各氣象測報機構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四條) 五、各氣象測報機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