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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給與標準

第 1 次修法(113.11.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3030379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給與標準總說明(113.11.11 訂定)》 國防部為落實照護軍人身故後遺有未成年子女之生活安定,彰顯政府對亡故官兵為國家安全犧牲奉獻肯定,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後段「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加發撫卹金;其給與標準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規定,訂定「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給與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標準演習訓練之定義。(第二條) 三、本標準搶救災害之定義。(第三條) 四、本標準再加發撫卹金之給與基準及方式。(第四條) 五、申請再加發撫卹金同時符合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應擇一申請。(第五條) 六、再加發撫卹金之經費來源。(第六條) 七、本標準之施行日期。(第七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1. 本標準依軍人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後段所稱演習訓練,指年度中軍人所隸屬機關核定之重大演訓、基地訓練、實彈射擊,或有相關高度危險性之演習、訓練計畫而遂行之任務。

第 3 條

  1.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後段所稱搶救災害,係指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災害之任務。

第 4 條

  1. 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後段所定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其給與基準如下: 一、因作戰死亡: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因演習訓練死亡:新臺幣二萬元。 三、因搶救災害死亡: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 前項再加發撫卹金,自事發次月起,按月給與至未成年子女成年當月止,成年當月按全月計給。

第 5 條

  1. 申請再加發撫卹金,同時符合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申請人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1. 第四條所定給與之經費,由軍人所隸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7 條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