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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11.11

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給與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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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軍人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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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後段所稱演習訓練,指年度中軍人所隸屬機關核定之重大演訓、基地訓練、實彈射擊,或有相關高度危險性之演習、訓練計畫而遂行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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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後段所定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其給與基準如下: 一、因作戰死亡: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因演習訓練死亡:新臺幣二萬元。 三、因搶救災害死亡: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 前項再加發撫卹金,自事發次月起,月給與至未成年子女成年當月止,成年當月按全月計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給與標準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11.1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