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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測驗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 1 次修法(114.07.15)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綜字第 114003449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測驗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總說明(114.07.16 訂定)》 依據一百十年五月七日司法院釋字第八○三號解釋意旨,國家負有使原住民得安全使用自製獵槍從事狩獵活動之義務,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為符司法院解釋意旨,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稱本會)規劃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並訂定相關法規。 按規費法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施行後,本會所辦理之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屬規費法第七條所稱機關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爰參採使用者付費概念及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原則,依該法第十條訂定「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測驗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本標準之法令依據。(第一條) 二、訂定本標準之項目。(第二條) 三、依各項規費之成本分析,訂定測驗收費標準。(第三條) 四、依各項規費之成本分析,訂定證書收費標準。(第四條) 五、本標準所定之收費數額,於三年內依相關變動影響因素,至少應辦理一次檢討,以符應成本。(第五條) 六、本標準之施行日期。(第六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1. 本收費標準(下稱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 本標準收費項目如下: 一、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測驗費。 二、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證書費。

第 3 條

  1. 報名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測驗時,應繳納新臺幣九百元整。

第 4 條

  1. 申請領、換或補發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證書時,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一百元。
  2. 基於推廣傳統狩獵文化之需,初次申請領證時,免收合格證書費,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5 條

  1. 本標準所定收費標準,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6 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