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4.11.02)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玉遊字第 114100957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玉山國家公園觀高山屋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總說明(114.11.03 訂定)》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為提升玉山國家公園園區內馬博橫斷、八通關越嶺、南二段及八大秀等登山路線山友之遊憩服務,並提升登山安全,於八通關越嶺線西段十四點六公里處興建觀高山屋提供住宿休憩。 茲考量觀高山屋地處偏遠,興建階段材料運輸不易,且完工後需派員進駐經營管理及維護,以提供山友安全、舒適且永續之住宿環境,另山屋內設有完善之休憩、炊煮、充電及救護設施,並採用太陽能電力及生態廁所,以實踐環境永續及無痕山林原則,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以反映政府提供服務成本,爰擬具玉山國家公園觀高山屋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觀高山屋住宿之收費金額。(第二條) 三、本標準施行日期。(第三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
- 玉山國家公園觀高山屋使用規費為平日每人每宿新臺幣八百元,假日每人每宿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第 3 條
新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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