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4.11.10)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4032593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軍支援交通部緊急疏運收費標準總說明(114.11.11 訂定)》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業管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茲為完備國軍支援交通部緊急疏運民眾,相關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之收費標準及作業程序,審酌油料成本變動趨勢及民間航空公司票價調幅情形,爰訂定「國軍支援交通部緊急疏運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緊急疏運軍用運輸機乘客之資格及應出示證件。(第二條) 三、乘客應投保意外險及填具搭機切結書。(第三條) 四、收費標準及由交通部辦理解繳作法。(第四條) 五、各地區航空站負責候補機位安排、費用收取、辦理保險等相關行政事宜。(第五條) 六、本標準之施行日期。(第六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
- 搭乘國軍支援交通部緊急疏運之軍用運輸機者(以下簡稱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出示下列證件之一: 一、中華民國身分證。 二、駕照。 三、健保卡。 四、戶籍謄本。未滿十四歲者,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之。
第 3 條
新
- 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應於搭乘前完成投保意外險,並填具搭機切結書。
第 4 條
新
- 交通部應向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收取搭乘之費用每人新臺幣一千元,並於扣除保險費用後,撥入國防部指定之帳戶收繳國庫。
第 5 條
新
- 各地區航空站負責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候機補位安排、搭乘費用收繳、代收費用收據之印製、辦理保險及相關事宜。
第 6 條
新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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