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1.11
國軍支援交通部緊急疏運收費標準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搭乘國軍支援交通部緊急疏運之軍用運輸機者(以下簡稱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出示下列證件之一:
一、中華民國身分證。
二、駕照。
三、健保卡。
四、戶籍謄本。未滿十四歲者,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之。
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應於搭乘前完成投保意外險,並填具搭機切結書。
交通部應向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收取搭乘之費用每人新臺幣一千元,並於扣除保險費用後,撥入國防部指定之帳戶收繳國庫。
各地區航空站負責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候機補位安排、搭乘費用收繳、代收費用收據之印製、辦理保險及相關事宜。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國軍支援交通部緊急疏運收費標準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1.1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