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支援交通部緊急疏運收費標準 第 2 條
搭乘國軍支援交通部緊急疏運之軍用運輸機者(以下簡稱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出示下列證件之一: 一、中華民國身分證。 二、駕照。 三、健保卡。 四、戶籍謄本。未滿十四歲者,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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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搭乘國軍支援交通部緊急疏運之軍用運輸機者(以下簡稱緊急疏運之軍機乘客),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出示下列證件之一: 一、中華民國身分證。 二、駕照。 三、健保卡。 四、戶籍謄本。未滿十四歲者,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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