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
職災為職業災害的簡稱,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職業災害是指因勞動場所的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的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另同法第5條規定,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的設計、製造或輸入者,以及工程的設計或施工者,應在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該法乃是透過對於雇主、事業單位課予公法上義務,達成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的立法意旨。
舉重以明輕
法律是以百變多端的社會事實為規範對象,總有不能充分事先規定的地方。法律條文適用於具體事實時,常因此產生疑義,而必須透過法律解釋方法,來確定法律的規範範圍及意旨,以決定法律如何適用於具體事實。所謂「舉重以明輕」,或者「舉輕以明重」,都屬於法律解釋方法中的「當然解釋」,藉以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依邏輯、立法目的等道理,推論出法律是否以及如何適用於該具體事實的結論。例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辦理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之法官,得參與就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審判,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3款之規定。」而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三、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換句話說,立法者藉由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法第34條第2項的這條規定,排除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 3款迴避規定的適用。這是因為考量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之特殊性,包括智慧財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而關於同一智慧財產權所生之各種訴訟,由相同之法官辦理,有助於避免裁判之歧異,以維繫法院裁判見解之一致性,提升人民對於法院裁判之信賴,有其基於憲法法治國法安定性之重要考量。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4條第2項雖然只規定法官,而沒有就技術審查官,然而,法官在具體個案中的職責更重於單純立於輔佐地位的技術審查官。則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依法行使審判職權之法官既依此一法律規定,都可以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3款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了,則職責僅在輔助法官之技術審查官,當然也不必迴避(本院釋字第761號解釋參照)。至於舉輕以明重,道理也相同。比如,路口的交通標誌僅「禁止左轉」,則既然「左轉」都被禁止了,「迴轉」更應被禁止,就是運用了「舉輕以明重」的解釋方法。
撫卹
所謂撫卹,是指公務人員在職死亡(包括因病故或意外死亡,或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由國家依法律規定的種類及其計算標準,給與該公務員遺族撫卹金,以安慰遺族,並予經濟上的幫助(公務人員退休資 遣撫卹法第51條至第61條規定參照)。
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是指行政機關或公務員於行使其職權範圍內,對人民、法人、非法人團體、場所或交通工具等,是否遵守相關法令或有無發生危安情形,依法進行資訊蒐集的行政行為。例如海關緝私條例第9條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對於進出口貨物、通運貨物、轉運貨物、保稅貨物、郵包、行李、運輸工具、存放貨物之倉庫與場所及在場之關係人,實施檢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當然錯誤
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並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得以解釋函令針對法規有疑義的部分作成解釋。然而針對同一法規條文的解釋內容,偶爾會有變動的情形,在前、後解釋內容有不一致時,並不表示前解釋函令所為的解釋當然錯誤。如果在後解釋函令發布前,依前解釋函令所作成的行政處分已經確定,除前解釋函令確實有違法的情形外,該已確定的行政處分並不受後解釋函令的影響,以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意旨參照) 。
不公開審理主義
法院開庭時,除了法院的職員、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證人及其他經法院准許在場之人外,禁止其他人旁聽。依法院組識法規定,法院開庭審理案件,原則上必須公開,稱為公開審理主義(或公開審理原則)。但若開庭內容如果涉及人民隱私、營業秘密、國家機密等,而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疑慮時,法院可以例外不公開審理,因此,在我國是以採取公開審理主義為原則,採不公開審理主義為例外。
112年憲判字第15號【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受傷請領慰問金案】
此由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1條規定:「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其修正之立法理由中,說明參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精神,確保「人人享有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之權利,本法保障範圍除「受僱勞工」外,尚擴及「自營作業者」、職業訓練機構學員等工作者。爰將「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修正為「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並說明保障法第19條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係對於公務人員之安全衛生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961號政府提案第13447號,政6頁參照)。是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職業安全保障,係國家保障所有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法制度之一環,應無疑義。又,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明定,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之侵害後,應採取下列措施:依規定即時辦理核發慰問金;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事宜;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並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該辦法第23條第4款至第7款規定參照)等情,亦足以證之。【24】 綜上所述,系爭規定一係國家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所為保障,乃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具體化,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基於國家對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其所稱之「意外」,本不限於單純因外來危險源所致之事故,尚應包含因公務人員本身之疏忽所致者。是系爭規定一尚不生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保障之問題。【25】 至系爭規定一之立法理由雖指該規定所稱之意外,參酌保險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及其實務運作,指突發性之外來危險事故;當事人疏忽或疾病所致者,皆非屬意外事故(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549號政府提案第15897號,政000-000頁參照)(註)。亦即將「意外」限定於有外來危險,惟參酌保險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其立法初衷或司法實務見解,係為區分疾病與突發事故之意外傷害,並無將當事人疏忽所造成事故予以排除之意思。該立法理由之說明容有商榷餘地,惟尚非本判決所得審理之標的,附此敘明。【26】 四、系爭規定二其中關於「外來危險事故」部分,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27】 系爭規定一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其所稱之「意外」,如前所述,既不限於單純因外來危險源所致之事故,尚應包含因公務人員本身之疏忽所致者。系爭規定二規定:「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對於「意外」之定義,將「外來危險」作為突發性外來事故之要件,而限定有外來危險源所致之事故,始可發給慰問金,排除因公務人員本身之疏忽所致之事故,係增加母法(即系爭規定一)所無之限制,且與職安法之規範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28】 況銓敘部前揭復函亦謂:慰問金發給辦法施行以來,各機關學校迭有建議放寬對於「意外」要件之認定,且當事人受突發性外力之意外事故時(如突發之強風),往往難以舉證,各機關學校亦有查證困難之虞。又意外傷害之發生,除突發性之外來危險事故外,難免有個人疏失之因素在內,相關因果關係之判斷,甚難釐清。為期落實公務人員之權益照護,爰於110年4月16日修正發布本辦法,將本辦法第3條第1項所定「意外」之定義,明確排除「危險」要件之認定,不再限制尚須有外來危險因素介入,亦不因單純個人疏失即不發給慰問金等語,併此敘明。【29】 伍、結論【30】 綜上,系爭規定一係國家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所為保障,乃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具體化,尚不生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保障之問題。基於國家對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其所稱之「意外」,本不限於單純因外來危險源所致之事故,尚應包含因公務人員本身之疏忽所致者。系爭規定二其中關於「外來危險事故」部分,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31】 又本件聲請人得依法提起再審請求救濟;聲請人所屬機關亦得逕依本判決意旨撤銷原處分,就聲請人原因案件之原申請為適當之處理。【32】 陸、併此指明部分【33】 慰問金係公務人員因公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而對公務人員或其遺屬之法定給與,為國家照護公務人員義務之一環,具職災補償之性質,業如上述。其既屬國家於職業災害發生時,對受害者之法定給付,以慰問金名之,易予人以其係國家恩給之聯想,或有予以適當正名之必要。【34】 註:銓敍部100年3月4日部退四字第1003325382號書函略以:「依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規定,所稱『意外事故』係指突發性之外來事故,直接導致正執行公務者受傷、殘廢(現為失能)或亡故之事件(本人疏忽或宿疾所致之結果,皆非意外事故)。……」其中有關「本人疏忽……所致之結果……非意外事故」之內容,與系爭規定一之立法理由相同。【35】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