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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心神喪失
刑事
指行為時對於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能力,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惟「心神喪失」之語意極不明確,其判斷標準更難有共識。實務上,欲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常須藉助醫學專家之鑑定意見;惟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概念,並非醫學上之用語,醫學專家鑑定之結果,實務上往往不知如何採用,造成不同法官間認定不一致之情形。故刑法已將判斷標準修正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意思能力
不限領域
指能夠做出意思表示的能力。一個人能夠判斷、識別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而對外界表示一定的意思,就是具有意思能力。一個人是否具備意思能力,要由客觀事實加以判斷。
形成權
行政
形成權,是指法律賦予權利人得以單方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則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而與他人訂立契約,必須法定代理人事後予以承認,該契約才會發生效力。因此,法定代理人以自己單方的意思表示(承認)而使契約發生法律上效力,即屬形成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