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四 章 市政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市政府
市設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受行政院之指揮監督,在直轄市之自治法律未公布前,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函請市議會同意後,提請總統任命之。
市長之職權如左: 一、綜理全市行政。 二、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三、指揮監督基層自治事項。
市政府之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市設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受行政院之指揮監督,在直轄市之自治法律未公布前,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函請市議會同意後,提請總統任命之。
市長之職權如左: 一、綜理全市行政。 二、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三、指揮監督基層自治事項。
市政府之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