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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 十三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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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附則
第 99 條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
核
轉送陳院長
核定
。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少年
及家事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高等法院訂定,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層報司法院備查。
第 10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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