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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十三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三 章 附則
  1.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2.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3. 少年及家事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高等法院訂定,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4. 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層報司法院備查。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