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法规,少年及家事法院处务规程第100条具体规定如下: 1.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2. 本规程的修正条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法规情况,没有提供第100条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案例或参考资料,因此无法对该条进行进一步分析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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