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99條,各單位在處理文稿時,除非另有規定,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對於一般例行文稿,根據其性質可以逐級授權決定。授權決定的範圍則由分層負責明細表來確定。該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高等法院制定,並且要經司法院的核定。此外,少年及家事法院可以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層報司法院備查。 參考資料: 1.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4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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