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為辦理財產登記,應備置左列登記憑證,依發生之事實,由有關單位填造,送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卡之登記。
一、財產增加單:依財產增置之方式,由經辦單位按驗收日期填造。
二、財產移動單:本機關管理及使用單位財產之移動,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
三、財產增減值單:財產價值發生增減之變動,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並先送使用單位簽認。
四、財產減損單:依財產之減損,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
事務管理規則 第二節 登記憑證
§ 87共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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