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警之職掌如下: 一、送達、解送人犯或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搜索扣押、協助強制執行、警衛、值日事項。 二、所屬法院法警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警事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 前項第一款之管理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另定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十二章 法警
§ 79共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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