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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第 三 章 資通安全職能訓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資通安全職能訓練
  1. 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之資通安全職能訓練(以下簡稱資安職能訓練),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資安職能訓練制度之訂定及實施。 二、資安職能訓練課程教材之開發。 三、資安職能訓練機構之遴選及教學查。 四、資安職能評量及證書制度之訂定及實施。 五、其他有關資安職能訓練之事項。
  2.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之執行方式,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1. 應考人通過資通安全職能評量者,由主管機關發資安職能訓練證書。
  2. 應考人有舞弊或其他違規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