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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資通安全職能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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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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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應規劃推動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之資通安全職能訓練(以下簡稱資安職能訓練),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資安職能訓練制度之訂定及實施。 二、資安職能訓練課程教材之開發。 三、資安職能訓練機構之遴選及教學查
核
。 四、資安職能評量及證書制度之訂定及實施。 五、其他有關資安職能訓練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之執行方式,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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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適任性查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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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資通安全職能訓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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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調度支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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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作業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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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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