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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考人通過資通安全職能評量者,由主管機關發資安職能訓練證書。
  2. 應考人有舞弊或其他違規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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