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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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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抗告程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1 年 10 月 02 日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第四章 抗告程序
§ 24–25
共 2 條
第 24 條
開啟 ›
受處分人或
原處分機關
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為
抗告
。 對於前項裁定,不得
再抗告
。
第 25 條
開啟 ›
抗告
程序除準用
刑事訴訟法
有關規定外,並準用前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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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異議及裁定程序
§ 11–23
下一章 →
第五章 執行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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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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