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第 四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附則
本所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所長主持,以副所長及各課、室、臺之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所長並得指定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本所文書處理、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所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所長主持,以副所長及各課、室、臺之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所長並得指定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本所文書處理、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