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所長主持,以副所長及各課、室、臺之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所長並得指定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第17條的規定,該指揮所每月舉行一次所務會報,並且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這個會議由所長主持,並且出席人員包括副所長以及各課、室、臺的主管人員。如果有必要,所長還可以指定其他相關人員出席會議。 來源資料: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2019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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