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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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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2 年 12 月 30 日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四章 附則
§ 17–19
共 3 條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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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所長主持,以副所長及各課、室、臺之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所長並得指定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18 條
開啟 ›
本所文書處理、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依
事務管理規則
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 19 條
開啟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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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權責
§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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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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