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文書處理、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第 18 條規定,本所的文書處理、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必須按照事務管理規則和相關手冊辦理。根據這項規定,該所負責管理和處理與文書、財務和一般事務有關的事項。具體來說,該所必須遵守相關的事務管理規則和手冊,以確保這些事務能夠正確而有效地進行。例如,處理文件的收發、檔案管理、財務記錄和個案管理等都需要按照相應的規定和程序進行。該條款的存在是為了確保本所的運作能夠遵循統一的規範,以確保辦事效率和工作品質。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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