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五 章 選舉及當選無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選舉及當選無效
辦理選舉違背法律,或選舉舞弊,涉及選舉人名冊十分之一以上,由選舉人或候選人提起選舉訴訟,經判決確定者,其選舉無效,應即重選。 前項重選,應於判決確定後三十日內依法為之。
經判決確定當選無效時,當選證書已發給者,該主管選舉機關應即令其繳還,並即依法辦理註銷遞補手續,層呈備案。
辦理選舉違背法律,或選舉舞弊,涉及選舉人名冊十分之一以上,由選舉人或候選人提起選舉訴訟,經判決確定者,其選舉無效,應即重選。 前項重選,應於判決確定後三十日內依法為之。
經判決確定當選無效時,當選證書已發給者,該主管選舉機關應即令其繳還,並即依法辦理註銷遞補手續,層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