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判決確定當選無效時,當選證書已發給者,該主管選舉機關應即令其繳還,並即依法辦理註銷遞補手續,層呈備案。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59 條,當選無效確定後,已經頒發當選證書的候選人應立即歸還證書,並按照相關法律程序辦理註銷和遞補手續,並將相關資料備案。舉例來說,假設某候選人在立法委員選舉中被判定當選無效,該候選人應立即繳還當選證書,然後相關選舉機關會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註銷和遞補手續,並將相關資料備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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