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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判決確定當選無效時,當選證書已發給者,該主管選舉機關應即令其繳還,並即依法辦理註銷遞補手續,層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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