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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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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判決確定當選無效時,當選證書已發給者,該主管選舉機關應即令其繳還,並即依法辦理註銷遞補手續,層呈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59 條,當選無效確定後,已經頒發當選證書的候選人應立即歸還證書,並按照相關法律程序辦理註銷和遞補手續,並將相關資料備案。舉例來說,假設某候選人在立法委員選舉中被判定當選無效,該候選人應立即繳還當選證書,然後相關選舉機關會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註銷和遞補手續,並將相關資料備案。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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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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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59 條規定:「經判決確定當選無效時,當選證書已發給者,該主管選舉機關應即令其繳還,並即依法辦理註銷遞補手續,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