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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五章 選舉及當選無效

§ 58–592

58
辦理選舉違背法律,或選舉舞弊,涉及選舉人名冊十分之一以上,由選舉人或候選人提起選舉訴訟,經判決確定者,其選舉無效,應即重選。 前項重選,應於判決確定後三十日內依法為之。
59
經判決確定當選無效時,當選證書已發給者,該主管選舉機關應即令其繳還,並即依法辦理註銷遞補手續,層呈備案。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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