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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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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選舉違背法律,或選舉舞弊,涉及選舉人名冊十分之一以上,由選舉人或候選人提起選舉訴訟,經判決確定者,其選舉無效,應即重選。 前項重選,應於判決確定後三十日內依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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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58條規定,如果辦理選舉違背法律或存在選舉舞弊,且涉及選舉人名冊的十分之一以上的情況,選舉人或候選人可以提起選舉訴訟。如果該訴訟經過判決確定,則該選舉將被判定為無效,並需要進行重新選舉。重新選舉應在判決確定後的三十天內依法進行。 參考資料: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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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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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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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58 條規定:「辦理選舉違背法律,或選舉舞弊,涉及選舉人名冊十分之一以上,由選舉人或候選人提起選舉訴訟,經判決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