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於當選後,攜帶當選證書,親至立法院報到。
依照《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57條》的規定,當立法委員當選後,需要攜帶當選證書親自至立法院報到。這表示立法委員必須在當選後盡快到立法院完成報到手續。根據我所了解到的資料,《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最新修正是在2008年6月6日,因此可以參考該修正版本來詮釋這條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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