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行政機關首長,如查明罷免聲請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名額時,該罷免聲請書作廢。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60條,當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查明罷免聲請書簽署人有不實的情況時,應立即將其剔除。如果因此剔除而使得罷免聲請書上的簽署人數不足法定名額時,該罷免聲請書將被視為作廢。這意味著,如果發現罷免聲請書上有不實的簽署人,應立即將其清除,並且如果清除後剩餘的簽署人數不足法定的名額,該罷免聲請書將被視為無效。而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罷免聲請書上的簽署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台灣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Preview.aspx?pcode=N003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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