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被聲請罷免人時,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61條》,當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被聲請罷免人時,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作為確認送達的依據。這意味著在罷免程序中,當罷免聲請書副本被送達到被聲請罷免的人時,需要有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來作為證明。該條例的目的是確保送達程序得以正確進行,以保證被聲請罷免的人能夠及時知悉罷免聲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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