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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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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被聲請罷免人時,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61條》,當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被聲請罷免人時,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作為確認送達的依據。這意味著在罷免程序中,當罷免聲請書副本被送達到被聲請罷免的人時,需要有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來作為證明。該條例的目的是確保送達程序得以正確進行,以保證被聲請罷免的人能夠及時知悉罷免聲請的內容。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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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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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61 條規定:「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被聲請罷免人時,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