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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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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聲請罷免人,應於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答辯書期間,自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後之第十五日起計算,以三十日為限,不提答辯書,或答辯書逾期不至,主管行政機關應將罷免聲請書單獨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62條,被聲請罷免的人在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後的十五天內,必須提出答辯書。答辯書期間從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後的第十五天開始計算,持續三十天,逾期不提答辯書或答辯書逾期不至的話,主管行政機關應該將罷免聲請書單獨公告。 【參考資料】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 送達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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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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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62 條規定:「被聲請罷免人,應於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答辯書期間,自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後之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