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聲請罷免人,應於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答辯書期間,自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後之第十五日起計算,以三十日為限,不提答辯書,或答辯書逾期不至,主管行政機關應將罷免聲請書單獨公告。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62條,被聲請罷免的人在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後的十五天內,必須提出答辯書。答辯書期間從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後的第十五天開始計算,持續三十天,逾期不提答辯書或答辯書逾期不至的話,主管行政機關應該將罷免聲請書單獨公告。 【參考資料】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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