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聲請罷免人,應於收到罷免聲請書副本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答辯書期間,自罷免聲請書副本送達後之第十五日起計算,以三十日為限,不提答辯書,或答辯書逾期不至,主管行政機關應將罷免聲請書單獨公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