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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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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答辯書,如確因郵遞遲滯逾期到達者,得於投票日前補行公告,但投票日期仍自罷免聲請書公告之日計算,於三十日內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63 條,當前條答辯書因郵遞遲滯而逾期到達時,可以在投票日前補行公告,但是投票日期仍然從罷免聲請書公告的日期算起,以三十天為限。這意味著如果前條答辯書因郵遞遲滯逾期到達,相關公告可以在投票日之前進行,但是從罷免聲請書公告的日期計算起,必須在三十天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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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63 條規定:「前條答辯書,如確因郵遞遲滯逾期到達者,得於投票日前補行公告,但投票日期仍自罷免聲請書公告之日計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