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答辯書,如確因郵遞遲滯逾期到達者,得於投票日前補行公告,但投票日期仍自罷免聲請書公告之日計算,於三十日內為之。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63 條,當前條答辯書因郵遞遲滯而逾期到達時,可以在投票日前補行公告,但是投票日期仍然從罷免聲請書公告的日期算起,以三十天為限。這意味著如果前條答辯書因郵遞遲滯逾期到達,相關公告可以在投票日之前進行,但是從罷免聲請書公告的日期計算起,必須在三十天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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