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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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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通過後,主管行政機關應令被罷免人繳回當選證書,並即依法辦理註銷遞補手續,呈報上級機關轉報立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64條規定,當罷免案通過後,主管行政機關應要求被罷免的人交還他們的當選證書,並根據法律程序進行遞補手續,然後向上一級機關報告。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罷免程序能順利進行,同時確保罷免後的遞補手續能依法處理。例如,如果一位立法委員被罷免,主管行政機關將要求他交還當選證書,然後根據法律程序進行遞補手續,最終向立法院報告。

  • 行政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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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64 條規定:「罷免案通過後,主管行政機關應令被罷免人繳回當選證書,並即依法辦理註銷遞補手續,呈報上級機關轉報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