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案通過後,主管行政機關應令被罷免人繳回當選證書,並即依法辦理註銷遞補手續,呈報上級機關轉報立法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64條規定,當罷免案通過後,主管行政機關應要求被罷免的人交還他們的當選證書,並根據法律程序進行遞補手續,然後向上一級機關報告。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罷免程序能順利進行,同時確保罷免後的遞補手續能依法處理。例如,如果一位立法委員被罷免,主管行政機關將要求他交還當選證書,然後根據法律程序進行遞補手續,最終向立法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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