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兵役法及其施行法所定各種軍人權利便於實施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軍人權利,以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至五款及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二條至七十七條為限,其他勳賞撫卹優待及退除役官兵應享之權利,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軍人權利之實施,不分本籍寄籍,應憑徵、召集令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在現住地辦理之。